空气压缩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17 14:50 信息来源:空压机网 作者:销售部小郑
空气压缩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空气压缩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2006-07-06公布 2006-09-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 证书和标志 ……………………………………………………………………………(11)
6.1 证书……………………………………………………………………………………(11)
6.2 标志……………………………………………………………………………………(12)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
8 收费 ……………………………………………………………………………………(13)
9 工作人员守则 …………………………………………………………………………(14)
10 附则……………………………………………………………………………………(14)
附件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
空气压缩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气压缩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空气压缩机产品,见表1所示5个发证单元的产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0551-5316828
传 真:0551-5325105
电子信箱:inspect@mail.hf.ah.cn
联 系 人:李江、陈向东
表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单元
产品小类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单元
往复空气
压缩机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2 隔膜压缩机
回转空气
压缩机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空气压缩机辅机 5 压缩空气干燥器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备 注 1、具体规定见本细则4.1.1.5。
2、已按原实施絗则中的发证单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证书不变继续有效。自2006年9月20日起申请取证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发证产品单元及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0551-5318900
传 真:0551-5325105
联 系 人:李道平、肖矛
检验产品范围:空气压缩机第1到第5单元全部产品。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企业应填写申证产品的具体型号及功率、压力及容积流量范围;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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